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2022-08-09 10:49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有关材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2026-01-28 09:44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不可以复制案卷,仅律师可以复制。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2024-07-27 10:10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随时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刑事诉讼犯》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024-09-26 14:44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随时可以查阅案卷材料。《刑事诉讼犯》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024-08-05 11:28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检察院下达批准逮捕书后,案卷随同该书返回公安再侦查两个月,然后再由公安机关随同案卷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已经收到逮捕通知书,被扣押的物品现还在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