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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公司法务 2022-09-08 13:50 标签: 企业所得税 销售行为 规定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常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鲁志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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