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是指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三包的期限分别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规定。
三包的期限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法律依据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2022-11-02 16:33
三包是指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三包的期限分别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规定。
三包的期限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2022-09-07 1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由公司统一履行三包义务。三包维修范围为:
1.内胎在购车半个月内如发现沙眼可以更换。
2.电镀、油漆大件在半年内,发现大片自行脱落或大面积起泡者,予以调换。
3.车架、前叉、车把、在两年内,有开裂现象予以更换,摇臂及液压前叉在一年内,有开裂现象予以更换。
4.产品自售出之日十五日内,蓄电池不足额定容量90%,更换新电池。蓄电池在一年内发生故障,经测不足额定容量60%的,重新配组后应达到额定容量60%以上,三包有效期不重新计算。如更换新蓄电池的,按3‰折旧率/日,收取折旧费。
5.控制器、仪表、充电器在一年内,功能失效者予以更换。
6.有刷电机在二年内、无刷电机在五年内,发生电机壳座开裂、电机烧坏等故障者予以保修。
2022-08-10 13:51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2-08-10 16:54
“皮具三包”约定如下: 【包修】自售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出现皮料裂口,脱线,断线,拉链坏,五金脱落,内里破裂,拉杆损坏,手把脱落,脚轮脱落等质量问题,负责保修。 【包换】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商品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负责包换。 【包退】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商品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负责调换和退货。 凡属自然磨损或人为损坏:染色,烧焦,刀割,笔印,划痕,湿水,挤压变形,自行修理等均不维修。 以下情形不属“三包”范围: 1、超过“三包”期限; 2、消费者违反商品使用说明,人为损坏; 3、自然磨损; 4、特价产品; 5、不能提供购物发票或销售小票。
2022-08-26 14:22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第一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
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3个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1个月。
第二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