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06年8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2022-09-03 11:22
劳动部关于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2022-08-10 10:14
《事业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制定的。根据该规定,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2022-10-29 16:43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促销,应当遵守本规定。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促销,应当遵守本规定。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2022-11-23 14:43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2022-09-01 10:32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3)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1)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2)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3)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4)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5)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6)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7)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