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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

刑事辩护 2022-09-20 10:58 标签: 检察院 受理 侦查

线索来源,是指检察院获取有关职务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材料的渠道或途径。主要有三种来源: 

  1.工作中发现。工作中发现犯罪线索是检察院重要的案件来源。 

  2.控告和举报。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或单位的主动告发。举报一般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的主动反映。 

  3.犯罪嫌疑人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有关负责人投案、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电报信件方式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司法实践中,案件来源渠道还有:党委或人大交办,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移送,不同检察院之间交办、移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孙立翀律师

孙立翀律师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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