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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其他 2022-10-15 16:23 标签: 区别 规定 内容

1、范围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诉理由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3、参诉方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不可以主动追加;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4、诉讼权利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但是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提起上诉,调解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

需经其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黄键律师

黄键律师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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