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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人首次评定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2015

其他 2023-03-13 13:38 标签: 转业军人 警衔 评定标准

公安部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部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他们在军队的职务,分配了适当工作,确定了相应的人民警察职务。

《警衔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据此,从军队转业的人民警察,均应按照现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现任职务仍是首任人民警察职务的,担任现职时间,可以与转业前在军队担任的最后职务时间合并计算。

“德才表现”,是指人民警察政治品质、思想觉悟、遵纪守法、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英勇献身等表现和知识化、专业化程度,实际工作能力,执法水平。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不是指临时委派或暂时指定代理的职务。

“担任现职时间”,是指现任职务从其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日起计算的任职的时间。连续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满十二个月为工作年限一年。

转业,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城镇户口的士兵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的活动军人必须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转业。普通的义务兵和低级别的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项,也就是上士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由一种行业转到另一种行业。特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转到地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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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张培培律师

张培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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