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分立适用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操作及股东会决议确定。
只要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都要做税务登记,因此肯定有税号。非独立核算的,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是一个公司两块牌子,一班人马,有可能不做税务登记,也就没有税号。不是这样的话,应该是有税号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未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承担。 公司债务首先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对债务无过错的,股东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按比例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自然人独资,也称个人独资,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有限公司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态。此类型公司所负的责任,以出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为限。 “发展有限公司”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名词。也就是说,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发展有限公司”这样的名称。通常,这是某些公司名号的组成部分。它并无特别的含义。但在习惯上,凡冠于“发展”字样的公司,基本上都是些科技型企业、多元化经营企业或资本运作型企业。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出资人合法持有的,并且可以依法转让; 2、用于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例如已经被设立了质权的股权就不得作为股东的出资; 3、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必须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用于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不是。 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责任划分的类型,私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或者公有企业而划分的,按生产资料归属进行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私营企业,但不限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也包括有限公司,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般多为公司形式。
不一定。首先看分公司是否为独立法人,另外有些业务需要一定的资质才能承接,像房地产、压力容器、电梯维保等,所以不能说总公司授权,就可以对外承接业务,前提是总公司也有相应的资质。但是像简单的商品买卖、提供劳务等,可以经授权后承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以。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公司对其可以进行委托授权,让其代表公司对外活动。所以,监事可以代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