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对公账户不注销可以的。但是不注销还不如注销了,原因如下:公司注销,公司的印章会被工商部门收回。公司印章没有了的话,你是不可能再从公司帐户里取钱(取款需要印章)。当公司帐户1年没有发生业务,银行会把该账户转为久悬账户,也不会取出钱来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公司注册资金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分为公司注册资金增资和公司注册资金减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变更所需要的材料很多,而且流程也相对较为复杂。
没有出资证明书,也可以认定是股东。 出资证明书的性质决定了其效力及于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股权转让双方之间。所以,出资证明书只能对抗公司和股权的转让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出资证明书的效力及于公司股东之间,凡是可以其他方式证明实际出资人的事实存在时,就不应仅以出资证明书否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出资证明书并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在诉讼中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明股东已向公司出资,本身并无设权效力。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流程如下: 1.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公司法人变更预约。 2.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 4.若材料有疑问或当地工商局还要求其他证明,则补充材料(一般下次来无需再预约)。 5.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6.再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7.到刻章公司刻制新的法人章。 8.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到开户行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遇到身份证被别人冒用注册公司法人的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取得相关证据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侵权人的行为造成被冒用人经济损失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人就可能涉嫌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工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该公司的登记; 3.以工商部门给予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行政许可。以实际侵权人即投资人、注册代理机构、被注册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查询营业执照有效期,可以通过查看营业执照上标注的经营日期,或者通过网上查询的方式查看,具体的查看方式如下: 1.通过营业执照直接查看,执照上标注有经营期限。 2.用百度搜索。 (1)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找到官网后点击打开。 (2)进入该网站后在右上角的导航中点选所属的行政区域。 (3)在查询框中输入企业的名称后点击查询按钮。 (4)页面跳转以后可以看到查询的企业列表。 (5)点击进入后即可看到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了。
公司重组员工有赔偿。公司依法破产重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且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力偿还债务申请破产方式如下: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个人是没有办法申请破产的,只有法人才能申请破产。破产申请要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的提出而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债务人要提交:财产、亏损的情况的说明、财务会计报告、债权债务的清算册子,还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名册等。债权人要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的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破产案件衍生诉讼是由破产案件。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应当与相应的衍生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有机结合,协调有序推进。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集中管辖的规定,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审理,并根据现有民商事案件分配原则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理。 破产清算、和解程序终结后,新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集中管辖的规定。
破产法关于个别清偿的规定如下: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 财产受益的除外。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针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尽管从表面上看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个别清偿对于整个债务人财产来说是有利的,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个别清偿不得撤销。因此,本条对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作了例外 规定。
“破产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