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然人偷税漏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偷漏税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的处罚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偷税漏税的处罚方式是指税务机关对于偷税、漏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给予行政处罚的途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行政拘留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近亲属可以去探望。 被拘留人的近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和单位负责人凭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可以到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税务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的请求以及主要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签名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信息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情况: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
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在本省可以查得到。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免除处罚为对于构成犯罪的人员,随宣告其有罪但并不对其判处相应刑罚的行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举报偷税漏税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举报,举报人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可,但是实名举报才有奖励。
公司不能对职工进行罚款。因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手段之一,而公司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以公司无权对职工进行罚款。 如果公司对职工进行罚款的,职工首先要收集公司恶意罚款的证据。如果证据充足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