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警察局最有效的办法:向其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且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有: (1)特许程序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2)认可程序 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为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3)核准程序 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比如,消防法规定的消防验收、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动植物进出境检疫等。 登记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取消食品流通许可证,新申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当地食药局办理。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而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如果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对生效行政诉讼判决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自立案后,要在6个月内审查作出裁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院判决有问题的案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判决不公涉嫌审判法官个人的违法犯罪,可向当地的纪委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行政许卡证的暂扣期限全国没有统一的要求,但是一般省市的要求都是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限为30日,各个地方的行政执法证是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来制定的。例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收缴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涂改或者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未通过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被收缴《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执法人员殴打他人的,如果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殴打,应该按照内部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被处罚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罚款滞纳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员或者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被处罚人要按规定的期限执行行政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公安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吊销导游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回避权;申辩权;听证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获得赔偿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