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的内容: 1、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看具体情况。 申诉和再审的含义是一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但从其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没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和自诉人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审判;对公诉和自诉没有指控的罪行和人员,人民法院也不得进行审判。
如果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执行了公安机关实施行的行政处罚后就销案了。如果已经触犯了刑法,则履行完刑事判决的责任后就销案了。如果如果行为尚没有构成违法犯罪,但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则待法院判决责任履行后就销案了。如果行为尚没有构成违法犯罪,又没有起诉到法院审理民事权益纠纷,则本身不是案子。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1)原告: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等 (2)被告:包括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案由: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
行政案件移送程序: 1、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同时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3、移送案件时,随案附送相关材料。 4、公安机关自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5、决定立案的案件,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1.所属机关不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2.职责不同:法院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检察院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作为控方出庭。 3.上下级关系不同: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民事案件的申诉人,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审的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要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要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认为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认为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督促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一些单一的、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面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故一般是不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