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条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学界对行政法范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有通说认定。一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二是具体到相关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
行政处罚中的警告需要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等。
关于发回重审的具体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 1、犯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如果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若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是不一样的,两者是横向比较的关系,没有哪一个更严重的说法。二者的区别在于: 1、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都是针对违法行为; 2、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3、作出处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的是相应的行政机关,治安处罚的是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的范畴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不构成犯罪、也未超过追究时效期限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国际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为两个月,已经满两个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不满六个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已满六个月,只能接受工伤认定书。
行政拘留最长十五日,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刑事拘留最长三十七日。民事司法拘留最长十五日。 行政拘留: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民事司法拘留: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经过复议的案件确定被告如下: 1、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果是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是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治安违法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律师解答无证经营处罚标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