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处理。 对于已经超过强制执行期限的情形,由当事人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 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在两年内曾经向债务人索取过债务的,属于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在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在法定期限没有申请,同时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实现实体权利权益。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时限为90个自然日。 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顺利完成处理决定,且案情复杂,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之批准,便可适当延长办案期限至30天。 然而,倘若案情极其复杂,即便延长了时间仍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话,则该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会议,进行集体讨论之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请您务必留意,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以及鉴定等事项所需耗费的时间并不纳入上述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之内。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有特殊情况如身体状况等原因可申请暂缓执行。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时效时间,该时效时间一般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处罚金额数额自行制定,通常为一周至一月。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强制措施能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享有并承担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作为利害关系人 (包括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则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 在实际案件中,第三人的情形主要有: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其他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中明示的生效时间,算送达时间,公告期为六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复议一般三十日内出结果,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要查询被行政拘留的人员只能到公安机关查询,行政拘留的记录会留在公安局内部的网络系统中。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对公民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如果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是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可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欠缺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就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符合有关公序良俗。
总体而言,行政拘留多以群体形式执行拘禁,而在涉及到社会治安事件的案件中,单独拘留在现实中颇为罕见。 行政拘留乃是一类性质重要且应用广泛的行政惩戒措施。 其具体定义为,通过法定的行政机构(主要为公安部门),根据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事实,在相对较短的期限内对相关人员实施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惩处方法。
行政拘留可以查出来,一般公安机关都会有相关记录,但是不会对外公开,普通单位和个人无法查询。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一般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是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