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当事人或者多方当事人; 2、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3、双方当事人应该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4、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形式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该合同是被代签人委托签署的,或被代签人已经认可,或被代签人属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家属代为签订的,该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中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中介合同只要是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标的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客体,即合同的对象。具体而言,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有效的合同必须存在合同标的,且这种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为: (1)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4、合同是国家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4、合同是国家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为: (1)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基本条款如下:(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的方法。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形式有: 1、当事人可采用书面形式; 2、当事人可采用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4、当事人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