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况。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电子签名,这种打印也是有效的。
合同无效后立即返还财产。
合同还没生效时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是可以撤销的。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而且适用有瑕疵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违法的。当事人在签合同时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一般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不需要彩色打印,任何合同只有具备一般生效要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依法成立。
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当区别对待。 首先,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财产的权属变更不应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一样。至于说如何履行,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财产,则应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即被继承人)的义务。 其次,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法律依据:
不是本人签字,是否可以毁约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是由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替签字的;或明知他人以你名义在合作协议上签字而不作否认表示,则签字有效,合作协议也有效。 2、如果是是他人在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情况下代替签字的,经追认后,该代理签字有效,合作协议也就有效。 3、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所签合作协议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
有用,前提是对方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在于当事人的履行或自愿履行,只要自愿履行则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公章不可以用作合同章。公司公章和合同章的作用是不一样的,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加盖公司的合同章,所以一般情况下,公章是不能当合同章使用的。对于合同的要求比较严格就不能用公章,但是要求不是很严格的时候就可以用公章,公章可以用作公司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如果是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只能在原承包人的剩余承包期内进行流转,不能超出剩余承包期。如果你确认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那么这个期限是无法受法律保护的。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