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约定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如果需要赔偿,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公司未盖章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招标后可以作废,但是一般会做一份报告,报告详细列明开标、评标的过程,唱标价格等信息。当然也会写明具体的废标原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形,招标人不能通过招标文件予以排除,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具体归纳如下: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3、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拒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9、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具体分析上述情形,又可以细化为两类:涉及形式的废标和涉及实质内容的废标,即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等属于涉及形式的废标;而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投标承诺、联合体协议、串通投标等属于涉及实质内容的废标。对于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问题,12号令第25条具体规定了重大偏差情形(即可以认定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形):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既然是合同,就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然后签字确认。 如果该合同是书面合同,只有一方的签字,而没有另一方的签字或者盖章,该合同是无效的。 如果该合同是电子版形式的,则必须事前签订确认书,没有确认书,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间产生过的协议是很多的,只要这个协议是双方协商同意签订的,并且这个协议没有违背有关的法律程序,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其中一方或者双方违背了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法成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
①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有,只要口头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协议或者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协议签名后是否就生效看情况: 一、如果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的公序良俗的,则该协议签名有效;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该协议签名无效。
合同生效应当的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和集体组织,在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无效。
视具体情况,保证书要想在法律上有效,就必须在各个细分的要素上符合法律要求,即签署保证书必须是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自愿情况下签署的且双方进行签字盖章,然后保证书就可以生效。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