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1、协议离婚,需要男女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纸质的离婚协议书,并携带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2、诉讼离婚,需要一方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对方的居住证明或是户籍证明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或是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于法院规定的日期前交纳诉讼费,缴纳完毕诉讼费后,等待开庭就可以了,只要法官经过审理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则会判决离婚。
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应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自愿离婚需要以下这些流程:1、准备相关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准备相关材料: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3、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4、民政局工作人员经查证情况属实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对于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夫妻,只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也是可以离婚的。根据民政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遗失,可直接办理离婚手续而不再补领结婚证。
再婚结婚登记的程序: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的“声明人”一栏签名确认。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我国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保留了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自愿离婚需要区分是单方自愿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如果是单方自愿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离婚的,那么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了。如果是双方自愿离婚,那么可以选择办理协议离婚。办理协议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应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系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均已协商一致。诉讼离婚时,起诉离婚一方需要准备民事诉讼状两份,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等。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夫妻协议离婚房子怎么过户,这个需要双方持有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上一定要注明住房分割细则,归哪方所有,还有该住房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到该住房所属的房管部门,依照流程来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过户手续有一个前提条件是:住房贷款还清,没有抵押,有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而目前夫妻双方在购房房产时大多的数情况下存在贷款情况,那么在此情况下,则需要偿还完所有剩余的住房贷款,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当事人存在这样的困扰,比如即时双方协议房子归女方所有,但女方没有能力偿还剩余的银行贷款情况,该房子也无法办法实现过户,故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涉及房产的协议离婚协议解决的情况是非常少的,大部分的当事人最终会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房产,甚至最终通过拍卖房产来实现分割房产的目的。所以在涉及房产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离婚无所谓真假,领了证就意味着离婚,法律上不可撤销。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结婚或离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婚姻登记即有效,而不问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婚姻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的演变过程中,也进一步反映出了国家已经不再干预当事人离婚的内在动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现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已经取消了上述规定。因此,当事人想以虚假离婚为理由,请求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也没有法律依据,更不用说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撤销离婚登记了。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一种是诉讼离婚,到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需要达成如下几个条件:第一、夫妻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方可离婚;第二、夫妻双方对财产如何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第三、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第四、夫妻双方均同意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且双方均同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结婚登记后购买的房子就属于共同财产了。双方登记结婚后,婚姻关系合法产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均属于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