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夫妻共有的车房产被一方出售,该出售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规定,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分。如果涉及重大事项,如出售、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则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所以没有经过配偶允许,当事人对夫妻共有车辆和房屋私自进行出售的,该出售行为依法无效。
1、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应按下列方式处理:一般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或者法院判决的时间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哺乳期离婚男方需要支付工资的20%-30%的抚养费,具体根据对方实际情况确定。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后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如下: (1)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毁损、挥霍共同财产,也可以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同居关系一般不可以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配偶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事人仅仅同居的,不会建立夫妻关系,不会产生继承权。但当事人与对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分割相应的共同财产。若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由同居人继承的,当事人可以继承相应的遗产。
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如下: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一方以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但是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设有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没有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的一般通过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时具有继承顺序限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结婚证不在了,可以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当地民政局查询婚姻档案,必须加盖民政局的公章,然后凭婚姻档案到法院起诉。 2、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1、离婚后满足结婚的条件,就可以和别人结婚,没有时间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如下: (1)必须男女双方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结婚双方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