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经过注册后所规定的资本金限额的标准上,可以承揽以下范围的项目: 单项建安合同金额并不会高于其公司注册资本金五倍的房屋建筑工程。 其中包括: 1)28楼层以及更低层数,以及单跨跨度低于36米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低于120米的人造设施及构筑物; 3)建筑面积在12万平米以内的住宅小区或是建筑群体。 本标准中所定义的房屋建筑工程涵盖了三个类型的工程项目: 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1、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工程款纠纷三年内可以起诉。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提交诉状申请立案。 2、法院发出受理通知。 在法院立案之后,人民法院会对债权人发出受理通知。 3、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 4、开庭审理。 上述程序进行完之后,双方只需等待开庭,然后参与审判即可。 5、宣布判决结果。 有可能是当庭宣判,也可能是择日宣判。 6、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评定施工方分为以下方面: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行为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 5.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6.未取得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1.首先写明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工程名称、承包形式; 2.写明甲乙双方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3.双方可以协议补充条款; 4.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签署日期。
出现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时,有以下几个解决方案: 1、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就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以后可以解决拖欠工程款的纠纷。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协商都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如果发包人会按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款的话,也不会等到协商解决。 2、诉讼。 诉讼是发生纠纷以后比较有效的解决方式,因为法院的判决对于当事人是法律有约束力的,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一、工程索赔流程: 1、索赔事件发生后,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认可。
关于违法实施的围标及串标行径,应依法交由县级以上各地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所谓围标,乃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达成协定,共同提高或降低投标价格进行投标,利用此种方式来压制其他潜在竞标者,以便确保某个利益实体成功中标,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和行为。 串标则是指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在彼此之间或相互勾结,企图以欺骗手段获取中标。 若投标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疑虑或不满,有资格向招标主办方提出异议或者依据相关法规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和抗议。
1、如果中标方保留了证据,诸如保留材料涨价的发票,设计变更的变更登记,材料实际比设计用量大,就及时和甲方沟汇报。此时就可以在结算时找招标方谈判,要求按实际成本支付。 2、如果没有保留证据,只有与招标方协商价款。 3、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进而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有悖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因而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无效。
1、准确选择被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
1、工程款诉讼时效是三年,自纠纷产生之日起计算。 2、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