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不能仅以一方患有精神病为由提出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一、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即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符合以上条款的,法律可准予离婚。 二、而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结婚以后患上精神病的,须要经过长期治疗,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4、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5、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6、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 7、双方当事人落款签字。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可以离婚;如果是女方坚持离婚的,则可以离婚。 在女方怀孕期间,也就是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这段时间内,男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情况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诉讼: (一)女方在分娩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 (二)中止妊娠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 虽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但是只要上述期限界满后,男方仍然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2004年3月29日)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的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
起诉离婚可以不需要证人。双方都同意的话协议离婚即可,不需要证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话可以起诉离婚,感情确已破裂的话,法院会准许离婚。 起诉家庭暴力才需要证人。可以去医院做鉴定,证明是被打后的伤。但是需要证人证明是丈夫那边打的。这样基本上一次就能离了。
不可以。法院判决离婚只给判决书,不给离婚证,离婚当事人凭离婚判决书可以再次登记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由民政局发给《离婚证》。 2、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由法院送达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再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
协议离婚的,离婚房产过户需要的手续必须有: 1、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 2、离婚证及复印件;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4、房产证; 5、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可以变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借款人首先向贷款科提出申请,经贷款科同意,由贷款科向贷款经办银行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 2、银行经办人员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的内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担保人、原所有担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现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变更协议》,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协议各方签字齐全后,担保人变更有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未同居的。首先,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的,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是无法请求重新分割的。 2、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依旧同居的。 由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形成同居关系,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同居共同所得财产(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的财产。)分割时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1)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2)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 (3)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没有不能离婚的精神病,只有不能结婚的病。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两种: (一)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二)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目前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只有这两项。
若严重影响的可以选择报警。建议先要求对方删除照片,如果对方不删除照片并且给你造成了严重的生活困扰或者精神困扰,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