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于仲裁时效,具体到每个仲裁案件的时效,仲裁庭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确定。参照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可以延长、中止和中断。 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在仲裁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可以延长;在仲裁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仲裁时效因提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此外,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时,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法,则仲裁庭从其约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3)特殊规定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加入了某一国际公约或条约,或双方所在国订有双边条约或协定,则双方的国民均应遵从公约、条约或协定的规定。
1、合同是私法领域,在私法领域双方的合同来的比什么都重要。应当首先全面的对合同进行审查。看合同自身对产品质量有何要求,当出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有存在哪些救济途径。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寻找合同中双方协议的争议发生时采用的实体法。 再次,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又没有协议争议发生时采用的实体法,那么可以考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然适用时要考虑该约的适用条件。 3、如果质量问题因运输而起,在需要追究承运人责任的时候还可以考虑《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1、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2、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按照自愿和真实的原则通过发盘与接受而达成。 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任何合同的订立,必须保证不违法及不违背或危害国家的公共政策,否则无效。 5、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 6、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综上可知,国际贸易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除了需要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外,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一旦发生争执,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根据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仲裁,所以签订合同最好在自己国家进行。 法律依据:
我国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有许多是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合同,这类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法必须具有合理性,选择的法律应与合同有一定的联系。如当事人营业地、合同签约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工业产权保护地等都与合同有较密切的联系,选择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是合理的。相反,当事人选择某个不相干国家的法律,或为了规避当事人国家的某些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选择当事人根本不了解的法律就可以视其为不合理,法院或者国家机构可以宣告当事人的选择无效。我国对国际技术贸易法律适用的态度,采取了折衷的做法,即“适当限制”原则。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些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时也能被其他国家的当事人所接受。国际技术贸易合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一般有两种:普通法和特别法。
涉外仲裁基本原则,是指涉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时所遵循的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时遵循以下原则: (1)独立自主原则。仲裁机构在仲裁工作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和对外开放政策,正确适用法律,解决争议。 (2)平等互利原则。 (3)参考国际惯例原则。当法律、合同和国际公约均无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难以确定时,参考在国际经济交流中长期形成的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的合理的习惯做法。 中国涉外仲裁机关对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不论其国籍如何,不论其国家大小、强弱、贫富,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尊重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订立的不违背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合同、协议,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兼顾双方的经济利益,实事求是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公约》的这一规定既兼顾西方国家的习惯做法,也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特点。因为许多国家贸易合同是以现代通讯方法订立的,不一定存在书面合同。但《公约》允许缔约国对该条的规定提出声明予以保留。我国对此做了保留。 买卖双方在以函电成交时,任何一方当事在人为如果要以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都必须在发出要约或在承诺通知中提出这一保留条件。这时,合同的成立而不是以双方函电达成协议时成立,合同应于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即当载有承诺内容的信件、电报或电传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