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一、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
1、特点不同。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性能或者外部特点。种类物是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 2、特性不同。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 3、种类不同。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种类物一般是动产。
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向医美机构主张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抑或基于侵权责任方面,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符合规定的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医美机构退还服务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买到假酒的,属于商家欺诈。 欺骗消费者的,商家应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商家不愿意赔偿的,消费者可以去到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投诉,或者采取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营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向该经营场所索赔,可以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可以索要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 如果由于第三人原因受伤的,可以向第三人索赔,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要求改经营场所承担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受抚养权。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房屋出现漏水时,楼上的住户侵犯了楼下住户的利益,楼上的住户有责任排除侵权行为,如果不排除的,受害人可以起诉楼上的住户。 在赔偿的时候,可以先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或楼上的所有人、使用人不肯赔偿的,则受损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漏水而给自己造成的全部损失。
家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一般是这样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无免责事由。一般情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一、本法规旨在明确消费者权利并推动其保护工作,具体是以专项章节规范各种消费者权益,展现出较高的保护力度。 二、法案着重强调了经营者的相关职责。 它首先确保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流过程中始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及诚信的原则;同时,根据特定情况,也对经营者对某些消费者以及公众的义务做出了专门规定。 三、我们积极鼓励各方力量参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全社会共同发挥作用,全面监控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政府同样予以高度重视,专门设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为他们提供更详尽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