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赔偿的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具体标准各省市略有不同。幼儿园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可能涉嫌诽谤罪或者侮辱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直接向人们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精神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作出具体限制,只是规定伤情相对稳定,即应及时申请鉴定。但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现行进行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30日,工会和工伤职工申请的时限为1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处罚标准,任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侵犯姓名权的人,往往都抱有某种利己的、违背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目的,也极易给权利人造成某种影响和损失。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致对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杀人罪。 按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利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具体目的、过当的程度、罪过形式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个方面的因素。
伤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是三年。
被打出精神病是否算轻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殴打他人致精神病,因反应性精神病属于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因此,并不能鉴定为轻伤。
打伤人逃跑,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会加刑。 法律对一般的逃跑行为不进行单独评价,但对不逃跑行为进行积极评价,认定为自首后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把霰弹枪当成玩具,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根据损害的情况进行赔偿。
孩子在学校受伤赔偿的依据也是适用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 其赔偿的项目一般涉及以下内容: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其中误工费没有,因为学生不存在工作的问题)当然如果出现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赔偿做出了一下规定: 1、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3、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4、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5、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6、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7、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 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9、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