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盗窃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刑法》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并处罚款的需要缴纳罚款。其家长或者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其家长或者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正常案件刑事拘留档案记录是无法消除的,可以撤销的案件撤销后即可消除。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非法管制罪即非法拘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大多是由具有某种职权或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
“私闯民宅,顾名思义,未经主人同意擅自进入主人房子。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违背宅内成员的意愿,没有法律依据的进入公民住宅,或是在进入公民住宅后,在宅内成员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如果私闯民宅已经严重影响到别人的正常生活,或者引起了其他严重后果,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 1.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2.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3.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
“严重职务违法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 根据我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在正常的情况下,当警察依法执行任务的时候,如果犯罪分子有逃脱、行凶、自杀等危险行为的,可以用手铐、脚镣等约束性的警械。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吃空饷”有以下七种表现形式: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逮捕应具备3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探监 : 1.主体条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制监狱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2.证件条件。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度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3.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知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就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适用情况有以下几种: 1.普通数罪的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的刑罚; 2.发现漏罪的并罚: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3.再犯新罪的并罚: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情况。 择一重罪处罚,即选取其所犯罪行中较严重的,来对其进行量刑,其适用情况有如下几种: 1.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仅将后一个犯罪行为作为前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 2.以法定的一罪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些牵连犯罪以某罪处理。 3.法定择一重罪处罚:法律仅规定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