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立案后找不到人要挂网逃。具体规定是,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如果是对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对方已经停止行凶,当事人仍将对方打死,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方已经停止行凶,仍将对方打死,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金额越大诉讼费用就越多。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依法应当向法院交纳的各种诉讼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刑事案件再审可能退回补充侦查。
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解后仍然要留案底。
(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提交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进行再审。
刑事案件投案自首后,接下来由司法机关决定适用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后,司法机关会按照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合适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具体的这些刑事强制措施在《刑诉法》中均有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虽然开庭当时没有收监,但判决时直接收监的情况也有,但比较少见。具体要看涉嫌的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情节等,现实中能取保的,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 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
民事纠纷案件是否当庭宣判,需要结合案件具体复杂程度,有无争议等情况综合判断,并无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必须当庭宣判,民事诉讼法对当庭宣判仅做了一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