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征地的补偿由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房屋造成搬迁而需要进行临时安置的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勇当制定补助和奖励等各项补助费用组成。具体的补偿措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别。
土地使用年限法律的规定是: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买卖转让,但是工业用地的所有权不能转让,因为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符合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征地补偿费可以视为个人收入。征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余补偿费可以视为个人财务收入。
侵占基本农田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基本农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改变基本农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为其他用途的情况。
关于农村宅基地面临的转让问题,允许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间进行流转。 关于这个过程,有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在进行任何转让之前,必须先向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正式的申请并得到其批准。 其次,需要对潜在的购买者进行审查,以确保他们满足包括申请宅基地在内的相关条件。 第三步,一旦获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就可以签署转让协议。 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必须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遵守相关法令法规。
设定地役权,双方当事人要协商确定其期限,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作出补充协议。 设立地役权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之间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他们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1、如果违建的房子是农民家中的唯一住房,在这种情况下是会被会强拆的。 2、如果家中“一户多宅”,违背了“一户一宅”政策的情况下,并且是因为合法继承获得的,这种情况下国家并不会强行收回,已经修建的房子不拆除,而是通过试点超标宅基地付费制度、宅基地有偿退出、宅基地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理。 3、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建房,之后只要进行罚款、改正、补办证件即可,也是不会被拆除的。 4、违建房有利于农业发展的部分设施,虽然早期属于违建到目前符合要求的不予拆除。
行政机关可以依规定强拆,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被拆迁人无权主张拆迁补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并不需要给付赔偿金。
1、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强拆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当事人可在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立案,属于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警察立案调查。 2、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强拆现场,是当事人事后维权的重要证据,因此,一定要第一时间对强拆实施现场进行摄影摄像,以保留现场实况这个有力证据。视频、音频等录好后,不要轻易从原始设备中删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留在原始摄录设备上,并同时备份。 3、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
若房屋为私人所有权,拆迁款的归属自然属于产权持有人;若是家庭成员按份共有,依原有份额即可合理分配;若为共同共有,需先进行家族会议商议,如未能达成共识,可通过法律程序请求分家析产,依法分配补偿利益。 在拆迁过程中,人们都会关注自己的住房如何分配这个问题。 相较于拆迁款,房屋分配更考验利益关系和家庭成员权益的平衡能力。
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进入政府土地交易中心——→(商业开发性质)公开竞价出让——→签订出让合同。 农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下: 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而用地单位应首先向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后,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