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可以进行举报。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地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地主体违反征地程行为同时构成对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侵害的,还必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了保证征地权的有序运行,征地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义务,如果征地主体违背法定的程序,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强制征收土地的,而修建公路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被征收人不配合的,政府是可以强拆的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该款规定可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进行审批,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即是应当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按照法定程序,行政机关若想获得征地批准文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有一些行政机关为达到快速占用土地的目的,往往在未获得征地批准文件就直接占用了集体土地, 这种方式占用土地就属于违法占地。 (二)超越审批数量占用土地 一些行政机关为达到少批多占的目的,往往会先向有权机关报批一部分土地,待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后超越批准范围多占土地。行政机关这样做很容易蒙蔽被征收人,如果不仔细审查其征地批准文件的具体内容及申报材料等手续,就可能不会发现其实自己的土地被征收并没有合法的征收手续,稀里糊涂地土地就被征收了。有些行政机关甚至不给当事人看征地批准文件,被征收人根本没有发现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不按照批准用地的位置及范围占用土地 在征地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一种情形是因为一些事项的变更,实际需要的土地与当初审批的土地范围不同,此时政府机关为达到快速征地的目的往往会直接征收批准范围外的土地,并没有进行重新报批。这种方式占用土地也就属于违法占地。
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是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
具体需要补偿以下内容: 其一、被征收的鱼塘的价值的补偿; 其二、因征收鱼塘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其三、因征收鱼塘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不一定会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矿山征地补偿标准和征收土地一样,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可以报警。报警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遇到这种情况,相关人员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处理或者通过诉讼,要求法院排除对方对自己的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