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 (1)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著作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著作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著作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翻译他人著作,对该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之一。 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种。因此若想翻译已有作品,翻译人应当先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翻译人可以对获得授权后进行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版权声明是指作品权利人对自己创作作品的权利的一种口头或书面声明,一般版权声明应该包括权利归属、作品使用准许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诸如平时看文章时最后会有一个严禁转载的说明,其实这就是版权声明。一份合格版权声明应该包括声明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标的、履行、违约、价款、纠纷解决方式、数量、质量),版权所有人的个人信息,如版权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常见的版权声明有如下这几种: 1.版权归本XXX网站或原作者XXX所有; 2.未经原作者允许不得转载本文内容,否则将视为侵权; 3.转载或者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来源及原作者; 4.对于不遵守此声明或者其他违法使用本文内容者,本人依法保留追究权等。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权的限制规定方面并不一致。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少些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申请著作权登记可以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无需经过登记程序。 2、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因此,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著作权权属证明指“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实务上著作权权属证明主要是指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国家机关的登记材料。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因此,署名权一般当作我国著作权当中的人格权来对待。
作品著作权的作用: 1、著作权登记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 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 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
著作权法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在作品完成时,不论是否发表,即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可以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著作权的出资不像货币出资那样可以直接体现为出资额,著作权的出资额需要经过评估作价计算,而其评估作价又比实物及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困难得多。著作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因其“专有性”的特点,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很难用公式精确的计算出。因而,在著作权出资作价的评估中,可能会发生对其价值的“高估”和“低评”。这样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低估著作权的价值,使著作权出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样就是变相的降低了著作权出资的积极性;当著作权被“高估”的时候,就会造成公司的出资不实,违背公司出资的原则,也会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害。
依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进行的登记,即为强制登记。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