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包括,著作权的使用权中也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不同的权利内容也有所不同。但是,著作权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且可以收取相应的税费。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著作权取得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是: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限定的邻接权有四种,即: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除此之外,均不属于邻接权。
如果仿制了某品牌的衣服出售,其行为侵犯了该品牌的专利权,即使换成自己的商标,也属于侵权行为,依法要承担给该品牌造成的损失。在网上用该品牌的图片,其行为侵犯了该图片制作人的著作权,也是违法的。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商标注册人本身从未使用过涉案商标,既然没有使用就没不存在损失,被诉企业可以免于赔偿,只要停止侵权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者死后开始计算,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之后可以随意用。作者生前著作权受合法保护。在我国,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人身权利中除了发表权外没有期限限制。
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保护对象、保护条件、产生程序和适用领域不同。 1、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权则不同,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表达形式而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两者的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独创性”与“首创性”即两者保护条件的差异。 3、两种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而相同内容的几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排斥了其他有相同创造成果的人享有相同权利的可能性,所以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4、两者的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而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署名权不是版权的经济权利。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利。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所以,署名权不是版权的经济权利。
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 1、著作权的时间限制,时间限制是对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 2、著作权的地域限制,著作权法是国内法,只能在本国有效,即在本国所创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不予保护。 3、著作权的权能限制,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不构成侵权的法律规定。著作权的权能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