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工被拖欠工资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简单劳动协议主要内容是:写好甲乙双方关系,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多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不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1、验房不合格 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进行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文件不齐全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拒收房屋,物业费用也不产生。 2、物业费生效时间以交房为准 物业费用的产生是从交接房屋正式生效开始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往往以入住交接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3、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与业主委员会签订,那么就可以拒交物业费。但如果物业公司已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合同,并没有与业主个人签订,那么业主仍需要缴纳物业费。 4、擅自提高物业费 如果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那么业主就可以提出异议,并拒绝缴纳超过标准的物业费。 5、物业资质有问题
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绑架绑架是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对被害人非法实行暴力手段达到挟持人质的过程,通常会通过这种行为达到敲诈,勒索或者其他条件或者目的。当遭遇绑架时,要学会冷静、不要激怒绑匪、留下小标记。,绑架罪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如果绑架过重中致使受害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作为“民告官”的诉讼类型,其当事人身份具有鲜明的恒定性,即 “两造恒定”。 1、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当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不是作为行政主体,而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0岁身份证上的年龄如果错误可以更正。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要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可以改年龄,需拿着以上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包括两个要素,一个生命权,二是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而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的保障。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又称身体健康权,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护。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要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严重伤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并附带民事赔偿;对于轻微的伤害行为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伤害行为,一般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供水服务中,服务提供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自来水供对方使用,并提供相应的服务行为。而作为服务接受方,其义务主要为按时缴纳水费。供用水双方在供水服务过程中的关系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载体就是供用水合同。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对供用水合同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相关描述延续了《合同法》的表述。
1.明确对于“高空抛物”,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屡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不少悲剧发生。《民法典》明确将高空抛物列为违法行为,其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此规定解决了高空抛物事件中被侵权人举证困难的问题,也大大增加了查明责任主体的可能性。并且明确了两个保障体系,即第一,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者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第二,如果侵权人能够被确定,每个承担了责任的人都有权要求实际的侵权人追偿。 2.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仅应当对小区内的电梯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好小区的清洁、绿化,还应当维护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对小区内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3.房子没人住,能否不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即权利消灭。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 (1)稳定财产关系。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而造成纠纷难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