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返还彩礼的条件是: 1、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法定返还情形; 2、当事人主动提出返还请求; 3、其他条件。
我国现行统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目前的统计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于1983年5月1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实施。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对《统计法》进行了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统计法律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基本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二是统计法律杂统计法律制度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统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统计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统计法律,高于其他统计法律制度。 统计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 一、统计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二、统计地方政府规章。 即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民事调解的离婚无离婚证是正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的,一般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订立书面协议,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是: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而制宪机关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人民享有制宪权,是制宪主体,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制宪权,而是制宪机关。中国宪法主要内容是:一共有五部分,分别是序言,总纲,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其结构为:序言,共13个自然段;第一章“总纲”,共32条;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24条;第三章“国家机构”,分为8节,共84条;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3条。
收养效力从如下的开始算: 1、成立收养关系的,一般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2、解除收养关系的,自解除之日起,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消灭。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第一百零七条还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属于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为森林、草原、山岭、滩涂、荒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如下原则: 1、协议优先原则; 2、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原则。
处理涉外继承纠纷的方式:一般可通过纠纷当事人协商予以处理,若协商不成的,则可起诉处理,且起诉参照“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处理,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等原则予以处理。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领结婚证一般是需要户口本的。但若当事人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又能提供其他户籍证明的除外。例如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的,当事人可据此申请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