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户没有对快递进行保价,那么快递过程中物品发生损坏的话,快递员需要按照《邮政法》,《民法典》的规定来进行赔偿。承运人其实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如果用户可以证明所投寄货物的具体价格,也是需要按照原价来赔偿的。 在没有保价的情况下,用户快递出现问题时很难得到具体的赔偿,分歧也比较多。但其实,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快递丢失,双方是会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的,会根据物品的损坏程度来协商赔偿金额。 快递公司需要更加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既要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又要区别好需要提供给消费者的义务。快递员一味的将责任推卸给用户自己,其实是不合理的。快递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责任的关联性体现在快递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而消费者对货物运输途中所出现的损坏,是没有义务承担相关责任的。 用户在收件时,如果发现自己的快递外包装损毁,建议不要拆开,可以直接拒绝接收。如果外包装破损不是很严重,可以在快递员面前打开包装查看里面的物品是否存在损坏,如果有比较大的损坏,可以拒签。 如果快递员将快递送到快递驿站,用户自己去取件时发现货物有所损坏。建议及时拍照留证,把照片提供给寄件者,先和寄件者进行沟通,确认快递具体情况,寄件者可能会给取件者具体的赔偿措施。
在职教师一对一补课违规吗。 教育部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首次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规定》明确了中小学及在职教师的六种行为构成有偿补课。 有偿补课的实施主体限定为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止,是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要求。退休教师已经不在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受到保障。 消费者吃到虫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1、拨打12331 食品药品投诉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2、根据食品外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要求索赔。 3、拿着购物小票到超市要求索赔。 《食品安全法》148条也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快递中转错了要看是谁的过错,以及是否由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如果是属于快递公司的过错,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5条,快递中转错了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这5条途径: 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如下: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可以辞退员工,但如果员工做出了违法的事情都可以辞退,而且在辞退员工的时候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如果无故辞退那么就需要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如果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待遇。所以说在这样的前提下,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说,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该给员工去办理失业金的待遇。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就不能随便的进行解除,包括合同到期之后,都不能随便的进行
10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里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学生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因此,如果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勤工俭学,培训型实习,可以不视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对于在校生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在用人单位为今后在该单位就业进行考察了解的就业型实习,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以及转正后工资的80%。
很多劳动者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看作是一样的,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 1、两者适用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在工作过程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发包方对劳动者基本不承担责任。 2、两者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要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务外包中的劳动者,主要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发包方不得直接管理劳动者。 这一点,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核心区别,劳务外包中,发包方的要求和指令应下达给承包方,而不是劳动者。 3、两者用工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作为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劳务外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自行承担各自的用工风险,各自的用工风险完全隔离,也就是说承包方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方无关。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在于,用工单位或发包方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一般不需要个人档案。 劳务派遣工的档案管理模式: 1、及时为劳务派遣工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2、及时为新招聘劳务派遣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3、受委托办理外地劳务派遣工的各种证件。 4、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 5、派遣协议到期,根据企业和劳务派遣工的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这个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