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合同可以转让。但转让的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属于有效存在的,依法、依约定、按其性质能够转让的债权债务。并且如果是押金合同的债权人转让的,要通知该合同的债务人;如果是债务人转让的,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不能构成诽谤罪的行为:
合同的成立条件是,合同主体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其他当事人作出相应的承诺;当事人均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签字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
构成合同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一)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对于沉默,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 (三)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主要有,如果应予赔偿的,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赔偿;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赔偿。
连续旷工的时间,如果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劳动者具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连续旷工导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制度的天数,要看具体的各个单位的规定。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打人行为都是犯罪。 2005年《公安部关于办理伤害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家庭琐事,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虽然行为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伤已经达到轻伤程度,但是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而且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已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给付,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害人不追究打人致轻伤的责任的话,可以调解处理。但不能调解时,就需要按照先前做出的伤情鉴定结果,并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作出处理。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一手房网签后,直系亲属可以更名,但要获得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授权,并且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只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并且对变更的内容确定的,变更的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由于恶意诉讼往往是恶意当事人牺牲对方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法院若不处理势必会侵害到对方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声誉。 我国现行制度对恶意诉讼进行了严惩。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还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适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或者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此类犯罪行为要受到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事处罚。
非法监视,顾名思义,便是通过违法的手段,监视他人的私人活动,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的违法行为。非法监视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第一,认定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责任,必须准确界定私人活动的范围。私人活动,是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等等。 第二,认定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责任,还应当界定非法监视的概念。监视,就是“从旁严密注视、观察”。监视他人活动,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进行合法监视。凡是没有合法依据而对他人的私人活动进行监视的,就是非法监视。 第三,认定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应当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应当是故意,即知道他人的活动属于私人活动,故意进行监视,使被监视人的私人活动在自己的掌控之中,暴露在其监视之中。 第四,非法监视私人活动所侵害的权利是隐私权,受到损害的是隐私利益。任何私人活动,只要与公共利益无关,仅仅是自己的个人的活动,任何人无权进行干预和干涉,也不得进行监视。进行非法监视行为的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对于紧急避险行为人原则不以犯罪处理,例外情况下如果避险过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须承担一定刑事责任。具体条文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人对于造成的损害,原则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造成不应有损害。至于紧急避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也需根据案情分析险情来源、避险措施是否适当等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