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3 08:55 回复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表明,对于父母离异后子女的抚养费用的负担,即使法院作出调解或判决,确认了相关数额,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
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需要,无疑要对子女抚养费做出调整。
因此,法律规定,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但是,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用的要求还得符合规定的数额标准,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