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3 15:13 回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实际上与缺陷责任期紧密相连,该期限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退还质量保修金。
认为质量保修金的返还需待工程保修期届满是缺乏逻辑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也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