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3 07:56 回复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是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双方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补领,也可以到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结婚登记和结婚证的补领程序是有区别的。
我们知道,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办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办理。
但是对于补领结婚证来说,就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了。
如果一方不能到场,可以委托另一方帮助补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