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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8-03 10:30 回复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者改变用途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