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3 09:02 回复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3、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4、取回权。
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
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
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
6、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24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