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4 07:36 回复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意愿;
(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收养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方式。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