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4 11:26 回复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年幼、年老或疾病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
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提供了劳务扶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