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4 12:13 回复
一方婚前出资首付并以其名义登记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月供还贷的。
离婚时该房归首付登记方所有,剩余贷款也由首付登记方偿还。
但需要就婚后共同还贷和房产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