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4 08:19 回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申请撤销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有下列人员: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以上个人或机构均可申请撤销监护权。
《法律依据》: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