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4 18:32 回复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
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自己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