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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姜*6 北京-门头沟 婚姻家庭 2020-08-0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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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05 12:01 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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