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5 12:00 回复
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该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
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
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为明确约定。
这是因为:(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其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
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
(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
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3)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的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