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5 11:46 回复
从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来看,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该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
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
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担能力。
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同范围以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设立的担保之债而言,如果其对外担保并因此获得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往往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担保之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对于夫妻一方无偿担保而产生的债务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担保人未从担保行为中获得利益以此帮助家庭生活,应认定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