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5 11:51 回复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这就是说,在法定节假日,要么安排职工休假,要么安排职工加班,并支付3倍工资,没有第三种选择,即不存在补休之说。以补休取代300%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