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5 15:49 回复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绍人等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知情人证言。
5、其他可以证明婚姻基础的证据。
三、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证据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且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结婚的证据。
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书。
一方有不忠实或另一方有赌博等恶习的证据,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或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法定情节。
8、双方长期分居的证明。
9、有其他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夫妻财产的相关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证据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取得债券的证据。
4、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5、夫妻约定财产归个人所有,各自承担所付债务,第三人知道以夫或妻一方约定的债务清偿,如果发生纠纷,夫妻一方中认为是另一方债务的责任由主张的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