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5 19:07 回复
1.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